司法应始终以“公开”二字自省

2013年07月04日08:56  南方日报

  南方日报评论员    

  最近有多则关于“司法公开”的消息。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》已开始实施。按照该办法,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,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——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。与此同时,一批裁判文书首次在此网站集中公布,其中便包括轰动一时的河南官员李新功强奸、猥亵儿童死刑复核刑事判决书,除了将受害人的姓名隐去,将所有案情、司法论理与法律依据完全呈现,这是司法公开进程的一大突破。

  根据暂行办法,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,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,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,并非有典型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才上网,也并非优秀的裁判文书才上网。法院将不得以案件大小、类型、影响力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来进行取舍,司法文书公开不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附带工作。而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、热点案件的裁判文书,亦不例外。李新功案显然属于具有指导意义案件的范畴,在以往,强奸案往往被归类于个人隐私而拒绝公开,这使得一些案件即便没有涉及秘密与隐私也打着这样旗号遁迹于众,网上“晒”裁判文书对各方而言都将是一种倒逼压力。

  “晒”裁判文书除了加大对各方的监督力度,也是一次对公民的再教育过程,更是一次重建司法权威、树立法律信仰的过程。我们不能期望一纸判决能够拨开案件中的所有迷雾,但判决书的公布毕竟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,以及司法运作的整个过程。案件的事实与细节对公众来说或许不太重要,但法治往往体现在细节中。如果真心关注中国法治进程,一定会从判决书的表述中发现许多有价值的判断,一定能从枯燥的文字中聆听到法治前进的足音。此前,最高法便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,其中一起强奸、猥亵儿童案中的罪犯教师被执行死刑,与李新功案情节类似。越来越多的公开案例出现,就是为了震慑潜在的犯罪者。法治的进步正是从一次次法律权威的树立开始。

  司法公开应当是一个逐步扩大的过程,而公开不应止于审判文书这一环,甚至止于“最高法裁判文书”这一范围。其中有经验亦有教训。5月3日,安徽籍女子袁某在北京京温服装商城内坠楼。事发后,警方迅速排除了中毒、性侵害和他杀可能,但是在网上却同时形成了另一舆论场——死者死前与一群男人独处于密室。因为案件关键证据迟迟没有公开,最终形成了警方越解释民众越不相信的局面。或许出于对网络事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担忧,或许未能敏锐察觉到事态的逆向发展,对于公开,司法系统内部尚存犹豫。然而,经验也好,教训也罢,都在从不同角度论述,只有迅速公开才能定纷止争,等事态演变到一定地步,便会形成越解释越无效的状态,这时要挽回公信力将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。

  我们应该看到,此次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并非满足于其象征性的意义,一些引发社会关注案件的裁判书被公之于众就可以说明问题。公开必然是循序渐进的过程,从最高法到各级法院,从审判程序到侦查起诉程序,只要不涉及法律禁止的领域都应当公开。对于“公开”过程没有必要苛责,全国范围内整齐划一“晒”网,各个程序紧密跟进,显然不符合现实。但司法机关应该意识到,只有始终以“公开”二字自省,才不至于在舆论中丧失先机。毫无疑问,对于“公开”结果的追求,关乎民心向背。

(原标题:司法应始终以“公开”二字自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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